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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固定资产”抵扣的问题,会计们一定要看看哦!
信息来源:转自网络  作者:匿名 日期:2015/8/20 10:31:22 点击数:4153 [字体: ] [打印] [收藏]

问: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一、根据《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

二、根据《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一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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