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第四条规定:“按税法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递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的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按税法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递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账务处理与一般纳税人相同,但不需要设置三级科目。
提示:相关会计分录处理
1、设备1)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2)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递延收益
3)按期计提折旧时: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同时借:递延收益
贷:管理费用
2、技术维护费
1)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2)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①一般纳税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管理费用
②小规模纳税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管理费用
成就精彩人生,从此启航!
专业会计服务平台,实时在线点对点答疑互动平台。
专于考点,精于技巧,助力通关,一次通关是我们共同的目标!
电话:023-86132970 朱老师;023-68629769 陈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