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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处的位置:首页 - 财经法规 - 税收法规 - 2月1日起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将扩大
2月1日起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将扩大
信息来源:转自网络  作者:匿名 日期:2016/1/31 17:37:07 点击数:7273 [字体: ] [打印] [收藏]

教育部、水利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二、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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