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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所得税外,小微企业还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信息来源:转自网络  作者:匿名 日期:2016/2/19 10:36:20 点击数:3153 [字体: ] [打印] [收藏]

说起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家可能都知道企业所得税。但是除了企业所得税外,你还知道小微企业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吗?下面就让我来一一告诉你:


1.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规定,财税〔2014〕71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2.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规定,财税〔2014〕71号文件规定的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财税〔2013〕52号文件规定的暂免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没有设定截止期限,财税〔2014〕71号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却设定了截止期限,即到2015年12月31日。财税〔2015〕96号文件将71号文件规定税收优惠政策延长到了2017年12月31日。


上述增值税、营业税免征政策涉及的小微企业,既不是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型确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也不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除了销售额的限制外,强调必须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而一般纳税人不能享受。营业税除了营业额没有其他条件限制。


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

通常情况下,上述小微企业暂免或者免征了增值税、营业税,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一般也会得到减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规定,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度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4.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举例说明

A快餐小吃店既销售外卖送餐,又有供客人现场吃饭的桌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的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该小吃店销售外卖快餐应当缴纳增值税。顾客店内吃饭收入需要缴纳营业税。A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1.2014年9月份,取得外卖销售收入2.5万元,取得店内饮食收入1.8万元。按照财税〔2013〕52号文件规定,外卖收入超过了2万元,不免增值税及相应的教育费附加;饮食收入1.8万元不超过2万元,免营业税及相应的教育费附加。

2.2015年11月份,取得外卖销售收入2.6万元,店内饮食收入3万元。按照财税〔2014〕71号文件规定,外卖收入和饮食收入均未超过3万元,免增值税和营业税及相应的教育费附加。

3.2016年1月份,取得外卖销售收入2.2万元,店内饮食收入5.8万元。按照财税〔2015〕96号文件规定,外卖收入未超过3万元,免增值税。饮食收入超过了3万元,不免营业税。当月销售额或营业额都超过10万元,根据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免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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