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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账管理办法》新旧办法有何变化:许可证书全国有效、简政放权、宽进严管!
信息来源:转自网络  作者:匿名 日期:2016/3/4 16:39:52 点击数:4671 [字体: ] [打印] [收藏]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和商事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并进一步规范记账资格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记账行业健康发展,财政部对《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订,以财政部令第80号发布了新的《记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将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近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新《管理办法》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修订出台新《管理办法》的背景和过程。


答:《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记账。为规范记账业务,财政部1994年印发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94〕财会字第24号),2005年对其修订后印发了财政部第27号令,即原《办法》,明确了从事记账业务的条件、记账资格的申请要求和程序、记账业务委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记账机构的监管要求。经过20年发展,记账机构达1万多家,从业人员近10万人,业务收入近百亿元,形成了一支新兴的会计服务力量。记账行业的发展,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企业会计人员短缺的矛盾,规范了会计基础工作,提升了我国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和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入和记账行业的发展壮大,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国务院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和商事制度等一系列改革,要求我们进一步改进记账资格管理和记账行业监管。2014年8月以来,财政部联合相关部门先后赴广东、上海、北京等地开展调研,听取记账机构、小企业以及地方财政、税务、工商等监管部门对原《办法》的意见。2015年6月,财政部印发了《记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反馈的意见修改后形成《记账管理办法(修订草案)》。2015年9月,财政部组织有关专家集中研究讨论《记账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会后根据专家意见对修订草案予以完善,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终形成新《管理办法》。2016年2月17日,新《管理办法》以财政部令第80号正式发布。


问:与原《办法》相比,新《管理办法》主要在哪些方面进行了修订?

答:新《管理办法》共30条,与原《办法》相比,主要在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是放宽市场准入门槛,简化资格申请要求。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明确将“中介机构从事会计记账业务审批”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为后置审批事项。新《管理办法》对记账资格的申请条件相应进行了调整,同时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删除了“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有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两项准入条件,并将申请记账资格应提交的六项材料简化为四项。此外,为方便申请人开展业务,新《管理办法》规定,记账机构新设分支机构开展记账业务,向其审批机关办理备案即可,其新设分支机构无需申请记账许可证书。

二是建立信用约束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2014年8月7日,国务院发布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规定企业应当自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为加强记账机构的信用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新《管理办法》要求申请人取得记账许可证书、记账机构完成变更登记后,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同时,要求审批机关在批准记账资格后,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公示;记账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审批机关也应及时向社会公示。

三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违规处罚力度。按照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宽进严管”的要求,新《管理办法》加强了与其他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强化了对记账机构的后续监管,加大了对无证经营、违规经营的处罚力度。对于无证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对于违规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四是加强行业自我约束,发挥行业组织作用。行业自律是实现社会共同治理,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的重要途径,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必要补充。为更好地提升行业组织参与市场监管能力,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行业管理、监督、约束和职业道德建设等方面的作用,新《管理办法》规定,记账机构依法成立的行业组织,应当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建立会员诚信档案,规范会员记账行为,推动记账信息化建设;记账行业组织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问:新《管理办法》对记账许可证书管理有什么新的要求?

答:新《管理办法》对记账许可证书管理有两项改革:一是记账许可证书不再受区域限制,在范围内有效。新《管理办法》规定,记账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由迁出地审批机关将记账机构的相关信息及材料移交迁入地审批机关即可,记账机构无需重新申请证书。二是记账许可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改为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新《管理办法》实施后,财政部将不再印制记账许可证书,改由各地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规定的统一样式自行印制。


问:新《管理办法》明确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有关要求,请介绍一下具体内容?

答:随着记账行业的发展,一些规模较大的记账机构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目前,各地区对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管理要求尚不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记账机构的跨区域发展。为此,新《管理办法》明确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有关要求:一是记账机构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二是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备案登记,分支机构名称、主管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三是记账机构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实质性的统一管理,并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执业质量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问:财政部对贯彻落实新《管理办法》有哪些要求?

答:一是做好宣传服务和制定配套措施。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各市、县级会计管理机构和本地区记账机构的服务,引导记账机构在宽松准入的同时,承担相应的信息报告和公示义务,增强记账机构信息的透明度;同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配套的监管制度,配备必要的执法力量,强化后续监管。

二是建立健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各地财政部门应在积极推行记账资格审批信息化管理的基础上,建立与相关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依托记账机构管理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及时获取拟从事记账业务机构的工商登记信息和反馈记账机构的行政许可信息,注重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约束等手段,建立健全部门合作机制,发挥协同监管合力。

三是加强行业宣传力度。各地财政部门应通过宣传记账的积极意义和重要作用,增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小型经济组织对记账的认识,进一步提高记账的社会认可度;记账机构自身应注重宣传,主动宣传记账的工作方式和主要优势。

四是注重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各地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对行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责任,引导和鼓励本地区记账机构自愿有序加入本地区行业协会,发挥和借重行业协会在权益保护、信用评价、纠纷处理、失信惩戒等方面的作用,逐步形成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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