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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四类营改增“老项目”备案实操及风险
信息来源:转自网络  作者:匿名 日期:2016/6/16 17:34:01 点击数:3892 [字体: ] [打印] [收藏]

营改增启动即将1个月,6月试点企业将迎来新税制下的个纳税申报期,对于房地产、建筑等企业而言,纳税申报前“老项目”顺利进行备案可以选择简易征收,对于控制税负至关重要,目前各地相继开通了老项目简易征收备案系统,试点企业应该按照要求及时进行备案,本文将结合部分地区“老项目”备案的具体要求,全面解析4类“老项目”备案的实操要点和风险。

目前“营改增”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的“老项目”,除了房地产、建筑业外中的老项目外,还包括不动产租赁、非房地产企业转让房产,尤其对建筑业、房地产企业进入中后期的“老项目”,应积极正确简易征收,以有效降低税负。

一、4类“老项目”

(一)房地产企业,房地产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建筑企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三)不动产租赁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四)非房产开发企业转让房产: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目前,政策层面虽作出了上述的规定,实操中还会面临一些实际的难题,比如,面对合同法、物权法、税法背景下不动产产权交割的复杂形态,在第(三)、(四)中“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如何界定“取得”的时点,还需要进一步细化明确。

二、备案的方式、期限

通过网上填报(上传资料)、递交书面资料等方式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备案,目前,包括上海、北京、山西等省市要求5月底之前进行备案。由于6月份纳税申报期马上到来,因此,所有企业都应该在纳税申报前进行备案。

三、提交资料(以北京、上海为例)

老项目备案提交的材料信息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纳税人及老项目基础信息;二是老项目证明材料。其中,老项目的证明材料是核心,房地产、建筑业关键材料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合同》。对于不动产租赁、转让房产行为中,“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需要提供合同、契税完税证明、产权登记等有关信息。

四、备案材料提交中的法律风险

随着国家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税收优惠的享受方式逐步从审批制度转为备案制,对于企业而言,税收优惠申请更加简单方便,但是其中的风险较审批制也增加了。在审批制度下,一般而言,纳税人即使税收优惠政策适用错误,只要没有编造虚假资料,一般不定性为偷税,不可以处以罚款、滞纳金,只能追征之前三年的税款。而在备案制度下,纳税人应对备案资料的真实、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即使纳税人没有编造虚假资料,也可能因为对于税收优惠政策的理解有误,导致税务局的处罚,不仅要补缴税款、滞纳金、处以罚款,而且追征税款不受期限限制,甚至可能涉嫌税务刑事犯罪。

在营改增试点企业个纳税申报期到来之前,试点企业应该按照营改增政策文件以及各地税务机关的具体要求,抓紧时间进行备案,提交的相关资料,要合法、真实、完整,形式上规范,对于缺少的备案提交材料,尽快补充完善。

相关阅读:关于明确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业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管理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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