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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开专票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了!
信息来源:转自网络  作者:匿名 日期:2016/6/23 17:35:02 点击数:13536 [字体: ] [打印] [收藏]

  营改增后,应税行为的购买方在向销售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具体要提供哪些信息呢?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第十八条对此作出了明确。
  通知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那么,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呢?相信不少试点纳税人还不是特别清楚,以下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基本知识。
  增值税专用发票
  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统称应税行为)时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应税行为时,应向作为购买方(不含其他个人)的增值税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如出租或销售不动产的其他个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但,应税行为的购买方为其他个人的;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零售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的;以及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税行为除外。
需要指出的是,在增值税应税行为即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售行为发生后,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购买方(不含其他个人)的法定权利;而开具(依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是销售方(含销售、出租不动产的其他个人)的法定义务,其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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