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09年购买的二手房,当时没有及时索要二手房购房发票;
如果现在补办二手房发票,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当时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
附:09年的政策是否为“满2年免交个人所得税”?
答:您好,正常的二手房交易应该是买卖双方结清税款后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及时开具发票。如要补开以前交易的发票,您需要提供当时的交易合同、房产证和缴纳的税款凭据等,向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补开申请,如税款未足额缴纳,就需缴纳齐全后并经税务机关核实确未开过发票,可予以补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文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不符合上述免征条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20%。应纳税额=(住房转让收入-房屋原值-相关税费-合理费用)X20%。没有“满2年免交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以上答复供参考,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