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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队转让不动产是否应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信息来源:  作者:匿名 日期:2010/4/2 12:46:51 点击数:5555 [字体: ] [打印] [收藏]

重庆会计服务

问:部队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转让不动产(土地及建筑物),缴纳了地方各税,但是否应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不应缴,对已纳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比如说是2006年6月份缴纳的,现在能退吗?
答:您好,根据《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部队应属于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所以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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