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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20类证明,今后派出所或将不再开具!
信息来源:转自网络  作者:匿名 日期:2016/6/30 17:24:54 点击数:5183 [字体: ] [打印] [收藏]

公安部等12部门就《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等两个文件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列出了公安派出所不再开具证明的20类事项和应当或者可以开具证明的9类事项,具体分为四大类情形:

一是凡公民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9类事项,如公民姓名、曾用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等,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这9类事项包括:公民姓名;公民曾用名;公民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公民民族成份;公民出生日期;公民出生地;公民籍贯;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二是对于公民户口迁移、住址变动等5类事项,凡居民户口簿登记内容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这5类事项包括:户口迁移情况;住址变动情况;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注销户口情况;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

三是对于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文化程度、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等6类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事项,根据情形分别由主管部门出具证明、使用部门核查,或者依法办理公证,对涉及公安机关职责的事项,公安机关给予必要协助。

四是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9类事项,如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注销户口、捡拾弃婴(儿童),因乘坐飞机、火车、住宿旅店需开具临时身份证明等,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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