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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泸州市2020年会计 继续教育12月31日截止
信息来源:  作者:匿名 日期:2020/12/15 16:27:56 点击数:4410 [字体: ] [打印] [收藏]

    四川省泸州市2020年会计

    继续教育12月31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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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续教育QQ群:51426307

      各市(州)财政局、省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我省2020年度会计继续教育工作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人员范围  

      全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及形式

      (一)继续教育内容。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当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公需科目按照人社厅《关于开展2019-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服务的通知》(川人社函[2019]77号)执行,必修公需科目为“人工智能与健康”。专业科目主要包括会计法律法规以及新修订出台的财务会计制度、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以及警示教育等。各地、各部门(单位)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实际情况和会计人员岗位需要,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制定继续教育内容。

      (二)继续教育形式。会计人员可自愿选择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等组织的服务,服务方式包括网络服务、面授服务、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参加会计类专业(学位)教育、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等多种形式。

      三、继续教育时间

      2020年度继续教育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会计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并及时进行登记。

      四、继续教育机构管理

      (一)资料报送。符合《四川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条件且有意愿在我省组织开展2020年度会计继续教育的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基本信息资料(详见附件)及具体的教学计划、师资服务、时间地点、授课对象、收费标准等资料报送财政部门。

      其中,机构在2020年4月15日前(邮寄资料以邮戳时间为准)报送四川省财政厅会计处。已在2019年报送过资料的机构,若本年度公司基本信息无变化,本次只用报送附件表格、师资服务、收费标准;若公司基本信息有变化的,应当报送附件表格、有关变化资料、师资服务、收费标准。

      面授教育机构在实施服务5日前将上述资料报送所属地财政部门,具体报送方式及要求由各地财政部门自行确定。

      (二)公布名单。机构报送资料截止日后,财政厅将在“四川会计服务”公布报送了资料且符合相关条件的机构名单,供会计人员自愿选择。面授教育机构名单由各地财政局自行公布。

      (三)加强监管。继续教育机构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服务安排、收费标准等内容。各级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继续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对继续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出现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要及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同时,继续教育机构基本信息及服务计划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

      五、其他

      (一)会计人员应当首先按照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通知》(川财会[2019]19号)要求完成信息采集,然后再进行继续教育服务及登记,否则系统将会报错。

      (二)用人单位自行组织继续教育,应当在实施服务前5日,使用正式文件或函件向所属地财政部门报送具体教学计划,明确服务人数、服务时间、服务地点、服务内容和服务师资,并附服务人员清单。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可对服务进行监督、指导。

      (三)省级各部门、省垂直管理部门、省属企业集团和中央川单位等均按照所属地原则进行继续教育管理,按要求向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归属地报送登记信息,不再统一向财政厅报送。

      (四)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审核继续教育登记信息,督促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及时报送会计人员服务服务信息并加强把关审核。

      (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严禁组织现场集中服务,继续教育机构资料报送采用邮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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