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2020年会计
继续教育12月31日截止
继续教育QQ群:51426307
各市(州)财政局、省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我省2020年度会计继续教育工作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人员范围
全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及形式
(一)继续教育内容。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当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公需科目按照人社厅《关于开展2019-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服务的通知》(川人社函[2019]77号)执行,必修公需科目为“人工智能与健康”。专业科目主要包括会计法律法规以及新修订出台的财务会计制度、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以及警示教育等。各地、各部门(单位)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实际情况和会计人员岗位需要,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制定继续教育内容。
(二)继续教育形式。会计人员可自愿选择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等组织的服务,服务方式包括网络服务、面授服务、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参加会计类专业(学位)教育、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等多种形式。
三、继续教育时间
2020年度继续教育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会计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并及时进行登记。
四、继续教育机构管理
(一)资料报送。符合《四川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条件且有意愿在我省组织开展2020年度会计继续教育的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基本信息资料(详见附件)及具体的教学计划、师资服务、时间地点、授课对象、收费标准等资料报送财政部门。
其中,机构在2020年4月15日前(邮寄资料以邮戳时间为准)报送四川省财政厅会计处。已在2019年报送过资料的机构,若本年度公司基本信息无变化,本次只用报送附件表格、师资服务、收费标准;若公司基本信息有变化的,应当报送附件表格、有关变化资料、师资服务、收费标准。
面授教育机构在实施服务5日前将上述资料报送所属地财政部门,具体报送方式及要求由各地财政部门自行确定。
(二)公布名单。机构报送资料截止日后,财政厅将在“四川会计服务”公布报送了资料且符合相关条件的机构名单,供会计人员自愿选择。面授教育机构名单由各地财政局自行公布。
(三)加强监管。继续教育机构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服务安排、收费标准等内容。各级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继续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对继续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出现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要及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同时,继续教育机构基本信息及服务计划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
五、其他
(一)会计人员应当首先按照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通知》(川财会[2019]19号)要求完成信息采集,然后再进行继续教育服务及登记,否则系统将会报错。
(二)用人单位自行组织继续教育,应当在实施服务前5日,使用正式文件或函件向所属地财政部门报送具体教学计划,明确服务人数、服务时间、服务地点、服务内容和服务师资,并附服务人员清单。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可对服务进行监督、指导。
(三)省级各部门、省垂直管理部门、省属企业集团和中央驻川单位等均按照所属地原则进行继续教育管理,按要求向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归属地报送登记信息,不再统一向财政厅报送。
(四)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审核继续教育登记信息,督促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及时报送会计人员服务服务信息并加强把关审核。
(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严禁组织现场集中服务,继续教育机构资料报送采用邮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