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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试题(主观题)
信息来源:  作者:匿名 日期:2011/5/15 15:20:29 点击数:6121 [字体: ] [打印] [收藏]

四、简答题(本类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1、中方甲公司拟与日本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A中日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甲公司为此拟定了一份投资计划。该计划部分要点如下:
(1)A企业投资总额为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450万美元。甲公司出资额为252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56%。其中,现金出资98万美元,通过其母公司提供担保向银行贷款取得;其余的154万美元以专利权作价出资,该专利权通过与他人签订专利权使用许可合同取得。
(2)甲公司分期缴纳出资,其中期出资80万美元,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3)A企业设立董事会为权力机构,董事长由日方担任,副董事长由中方担任。经营管理机构中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2人。总经理由中方担任且为A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要求: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指出上述计划中的不合法之处,并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甲公司的投资计划中,主要存在以下不合法之处:
(1)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合法。根据规定,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在本题中,投资总额为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应不低于500万美元,甲公司的注册资本仅为450万美元,不合法。(或者,根据规定,注册资本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在本题中,甲公司的注册资本为450万美元,投资总额不得超过900万美元,甲公司拟定的投资总额为1000万美元,超过了限额,不合法。)(P127)
(2)甲公司以专利使用权出资不合法。根据规定,合营各方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向合营企业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在本题中,甲公司用于出资的工业产权(专利技术)并非自己所有的,而是通过与他人签订专利权使用许可合同取得的。(P128)
(3)甲公司出资期限不合法。根据规定,合营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的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在本题中,投资计划拟定甲公司期出资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不合法。(P129)
(4)由总经理担任A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合法。根据规定,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P133)

2、甲公司委托乙公司购买1台机器,双方约定: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机器:机器购买价格为20万元;乙公司的报酬为8000元。双方未约定其他事项。乙公司接受委托后,积极与丙公司交涉协商,终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丙公司处购得该种机器1台,价款为19.5万元,乙公司为此支出了4000元费用。乙公司依约将机器交付给甲公司,但向甲公司提出,双方约定的购买机器价格与实际购买机器价格之间的差额5000元归乙公司所有,或者由甲公司承担处理委托事务而支出的4000元费用。甲公司表示拒绝,乙公司因此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提起反诉,主张机器存在瑕疵,要求乙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经查,该机器确实存在质量瑕疵。
要求: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是何种合同?
(2)乙公司主张取得购买机器差价款5 000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乙公司主张由甲公司承担处理委托事务而支出的4 000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是行纪合同。
(2)乙公司主张取得差价款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在本题中,乙公司以低于甲公司指定价格5000元买入,双方对该利益的归属未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该利益属于委托人甲公司,乙公司不能主张取得差价款。(P278)
(3)乙公司主张甲公司承担处理委托事务而支出的4000元不合法。根据规定,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一般由行纪人自行负担。(P278)
(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丙公司交付的机器设备存在瑕疵,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合同中并未作出特别约定,乙公司应当对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P278)

3、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某日,公司董事长张某召集并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出席会议的共6名董事,董事会会议做出如下决议:(1)增选职工代表李某为监事;(2)为拓展市场,成立乙;(3)决定了为其子公司丙与A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提供连带责任,该的数额超过了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在讨论该事项时,只有董事赵某投了反对票,其意见已被记载于会议记录。其他董事均认为丙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信用风险不大,对该事项投了赞成票。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均在会议记录上签了名。
乙依法成立后,在履行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过程中与对方发生纠纷,被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乙赔付货款并承担诉讼费用。乙无力清偿,丁公司转而请求甲公司承担责任。
丙公司在其与A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未履行债务,A企业要求甲公司承担责任。甲公司因承担责任而遭受严重损失。
要求: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董事会会议决议增选职工代表李某为监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丁公司请求甲公司承担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对于甲公司因承担责任而遭受严重损失,与会董事应如保承担法律责任?
参考答案:
(1)董事会会议决议增选职工代表李某为监事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P61)
(2)丁公司请求甲公司承担责任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P33)
(由于题目要求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回答,因此引用上述条文,但是第五章中也有一个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说明问题,即“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P232)
(3)对于甲公司因承担责任而遭受的损失,出席会议的6名董事中,除赵某以外,均应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未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赵某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题目没有要求说明理由,不必说明)

五、综合题(本类题共1题,共10分)
某自行车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和谐”牌自行车,2010年度实现会计利润600万元,全年已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150万元。2011年初,该厂财务人员对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相关财务资料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计算情况如下:
(一)相关财务资料
(1)销售自行车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收入5 950万元,同时收取送货运费收入58.5万元。取得到期国债利息收入25万元、企业债券利息收入12万元。
(2)发生财务费用125万元,其中:支付银行借款利息54万元,支付因向某商场借款1 000万元而发生的利息71万元。
(3)发生销售费用1 400万元,其中:广告费用750万元,业务宣传费186万元。
(4)发生管理费用32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55万元,补充养老保险费62万元。
(5)发生营业外支出91万元,其中:通过当地市政府捐赠85万元,用于该市所属某边远山区饮用水工程建设。当年因拖欠应缴税款,被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6万元。
已知:增值税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同期限行贷款年利率为6.1%,当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560万元。
(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计算情况
(1)国债利息收入和企业债券利息收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5+12=37(万元)
(2)业务招待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5-55×60%=22(万元)
(3)补充养老保险费支出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2-560×10%=6(万元)
(4)全年应纳税所得额=600-37+22+6=591(万元)
(5)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591×25%=147.75(万元)
(6)当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额=150-147.75=2.25(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相关税收法律制定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分析指出该自行车厂财务人员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存在的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2)计算2010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应补缴或退回的税款(列出计算过程,计算结果出现小数的,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参考答案:
(1)该自行车厂财务人员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存在的不合法之处主要有:
①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属于应税收入,不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规定,国债利息免税,企业债券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在本题中,该自行车厂财务人员将国债利息、企业债券利息均作为免税收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不合法。
②向某商场借款1000万元而发生的利息71万元,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不得扣除,该自行车厂财务人员未作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根据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③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超过扣除标准部分的数额不得扣除,该自行车厂财务人员未作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根据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④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数额有误。根据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在本题中,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55×60%=33(万元)﹥6000×5‰=30(万元),按照30万元在税前扣除。
⑤补充养老保险费支出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数额有误。根据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为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⑥捐赠支出超过可扣除限额部分,该自行车厂财务人员未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
⑦被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6万元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规定,税收滞纳金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不得扣除的项目。
⑧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以及当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额的计算均有误。

(2)
①国债利息收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5万元;
②向某商场借款1000万元的利息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数额10(万元)
③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数额36(万元)
④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数额25(万元)
⑤补充养老保险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数额34(万元)
⑥捐赠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数额13(万元)
⑦被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数额6万元。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699(万元)
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174.75(万元)
当年应补缴企业所
得税税额24.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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