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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全国会计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答疑(二)
信息来源:  作者:匿名 日期:2014/9/16 12:00:20 点击数:3992 [字体: ] [打印] [收藏]

1. 软件服务第338页的解析(1)中,“销售甲产品的销项税额=160×17%+11.7×11%”。请问“11.7×11%”应如何理解?此外,11.7应该是含税价,不转换为不含税价再乘以11%吗?

解答: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交通运输业被纳入到增值税征税范围。题目里说该企业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销售甲产品的运输费收入11.7万元,是不含税的收入。“11.7×11%”的意思是运输收入应纳的销项税额,运输业的增值税率为11%。

 

2. 软件服务第364页第15行,“(4)接受的旅客运输劳务”应如何理解?为何“营改增”试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解答:旅客运输劳务的接受者一般是自然人。一般纳税人接受的旅客运输劳务,难以准确的界定接受劳务的真正对象是企业还是个人。这项不得抵扣的规定,主要目的是避免个人消费单据充抵企业进项税额。

 

3. 软件服务第225页的倒数第2行。“关于付款日期,《票据法》规定了四种形式,即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付款日期为汇票到期日。”既然付款日期有以上4中可能,请问此处的“付款日期为汇票到期日”应如何理解?

解答: 见票即付的汇票,付款人见票日为到期日;定日付款的汇票,到期日为汇票上记载的日期;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取决于见票日和票据上记载的“一定期限”;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取决于出票日期和票据上记载的“一定期限”。

 

4. 软件服务第277页讲到了动产质押、第280页讲到了留置。请问,留置和动产质押有何区别?

解答:区别如下:(1)留置是法定担保,而动产质押却是约定担保。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未约定不得留置的财产,发生法定情形时,债权人即可行使留置权,无须对方当事人同意;而动产质押须由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并交付质押财产。(2)从担保物看,动产质押的财产是主合同标的物之外的当事人协商的动产,而留置物却是主合同项下的标的物。(3)留置权的实现,须留置权人给债务人规定一定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在此期限内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不为清偿时,留置权人方可处置该留置物,实现债权;质权的实现,是当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通知出质人后,即可处置质物,实现债权,无须给出质人规定清偿债务的期限。

 

5. 软件服务第275页的第20行,“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请问如何理解“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

解答: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人,在抵押权设立后,又购买了该抵押财产或者兼并了抵押人,此时,抵押权人与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同为一人,也就是“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

 

6. 软件服务第379页第13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的法定税率为20%”。但本页倒数第3行中“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请问针对该类型的单位,到底是按20%还是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解答:实际操作时,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法定的名义税率为20%,税收优惠后的税率为10%。

 

7. 软件服务第380页倒数第11行,“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请问本句话中的“剩余资产”应该如何理解?因为上一句提到“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所以“剩余资产”就应该是指“股息所得”,为何还可以减除股息所得?

解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投资方企业从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中,只有“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才确认为股息所得。

 

8.软件服务第364页第1行中说明,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之一,请问为何“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要除外?难道“转让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解答:无形资产除了包括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外,还包括土地使用权等。转让土地使用权是非增值税的应税项目。

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当事人转让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的,应纳缴纳增值税。

 

9.第338页,解析(1)的第1行中有一项“11.7×11%”,请问为何此处甲产品的送货运输费收入的增值税率为11%?因为在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运输费收入在抵扣进行税额时,是按7%的比例扣除。所以应该如何区分运输费收入的增值税率11%和7%的关系?

解答:要注意的区分的是,运费收入计算销项税额,而运费支出抵扣进项税额,不能混为一谈。问题中按7%的抵扣率扣除,针对的纳税人支出的运费,而非收取的运费收入。

关于运费收入计算销项税额,要根据“营改增”的规定。由于交通运输业已经成为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了,因此一般纳税人取得运费收入要按11%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支付运费的纳税人取得对方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满足了抵扣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也就是说,纳税人抵扣的运费支出的进项税额,就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税额。如果纳税人支付了运费,但未按规定取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那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了。《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抵扣办法,在“营改增”之后不再适用了。

 

10.抽逃出资的几种情况中包括“将出资款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但新《公司法》中对股东出资已经不要求验资,那这条还包括吗?

解答:包括。

尽管新《公司法》对一般类型公司股东出资已经不要求验资了,但对特殊类型的公司,根据特别法的规定,仍实行实缴资本制,仍然要求有验资。

即使是一般类型的公司,在其年度报告中,对股东认缴、实缴资本仍需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怎样证明实缴?还是要通过验资手续,只是验资手续不再是强制性规定了而已。

股东不论何种目的将出资款转入公司账户,该笔款项即为公司资本,不能随意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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