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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重庆会计之家  作者:匿名 日期:2009/10/29 23:37:16 点击数:5626 [字体: ] [打印] [收藏]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市级各有关单位、中央在渝单位、有关高校:
  为认真贯彻《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根据《重庆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重庆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的文件精神,提高我市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和会计服务工作质量,现将2009年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如下: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集中服务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2009年集中服务时间为5月至12月31日。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服务内容
  2009年度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服务,仍按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中初级会计人员分别服务,并统一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组织编写的软件服务;各区县(自治县)同时要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服务;市级各主管局、各大型企业集团可结合本系统、本行业特点,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增加服务内容。
  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
  (一)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负责管理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二)市级主管部门和各控股(集团)公司、中央在渝单位其所属会计人员在150名以上的,经市财政局认可后,可自行组织本行业、本单位会计人员的中初级继续教育服务;其余市级或中央在渝单位的会计人员,由重庆市财政局会计处牵头组织,重庆会计函授进行服务。
  (三)高级会计师的继续教育服务由重庆市财政局组织有关高校开展服务。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服务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承担中、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基础课的教学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专业教学,具有讲师以上(含讲师)职称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并参加完成2009年市财政局组织的师资服务并成绩合格的人员;
  2、有满足服务需要的教学场地和设施,服务服务教室应有黑板或投影仪,每服务人数应控制在100以内;
  3、有完善的服务制度、服务计划、服务方案,对用户的考核、考试、考勤等管理办法;
  4、如属社会办学,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应有市教委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5、符合条件的服务单位在服务前,须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以上资料及服务单位基本情况表,经审核认可后组织服务。
  6、市财政局将在“重庆会计之家”网站上公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服务单位和合格师资名单。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注册登记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组织继续教育服务后,应及时为参训合格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市级各继续教育服务单位服务后一周内向市财政局上报参训人员情况表,由市财政局统一为参训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免予集中服务的条件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确认为完成2009年度继续教育服务,会计人员应当在取得相关证明后90日内持《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及相关证明,按属地原则到市、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一)参加200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高级)考试(持合格证、单科成绩单二者之一即可);
  (二)参加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注册税务师考试、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持合格证或单科成绩单);
  (三)2009年度取得会计电算化初级、中级证书(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取得的,以发证日期为准);
  (四)在职人员参加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理财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硕士专业学位(MPAcc)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于2009年度取得毕业证书(以上,含)或学位证书;
  (五) 参加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且年内达到24小时(凭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有关记载);
  (六)2009年度完成市(部)级财政部门或会计学术团体认可的会计类研究课题,并取得研究成果(凭结项证明和课题报告);
  (七)2009年度在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经济类专业期刊公开发表财务会计类论文。
  (八)2009年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
  2009年以前考试合格,2009年办理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2009年度继续教育。
  六、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一)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宣传,把继续教育的规定、内容、时间、要求、服务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为会计人员及时了解有关信息提供方便。
  (二)市财政局将对服务单位进行抽查,对不按规定要求组织服务或服务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服务单位,将予以公示,并取消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服务资格,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质量。
  (三)各服务单位要加强服务管理。实行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服务评价方式。考核的重点是服务态度、服务的出勤情况、遵守软件服务秩序和考场纪律情况。要严格考勤制度,严肃考试纪律、考核成绩占40%,考试成绩占60%。请假超过三分之一者不作为本次继续教育的成绩记录。
  (四)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要加强考试试卷管理。考试可实行开卷,试题由市财政局统一提供。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在市会计学会领取软件服务时同时领取试卷;市级自主服务单位领取软件服务后,在考试前一天到重庆市会计学会领取考卷,各服务单位应当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在服务考试之前不得提前泄漏试题。
  (五)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和市级各服务单位在每月底前一周报送下月服务计划。
  (六)各区县财政局、市级主管部门、大型企业集团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服务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订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服务计划,认真组织开展服务,切实提高服务质量。


  附件:1、重庆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服务单位情况表;
     2、重庆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参训人员情况表。

                            二○○九年五月七日



  相关附件:重庆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服务单位情况表、重庆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参训人员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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