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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财企〔2010〕492号
信息来源:  作者:匿名 日期:2010/9/11 16:22:21 点击数:9023 [字体: ] [打印] [收藏]

重庆市财政局文件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财企〔2010〕492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外经贸主管部门:
  为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87号)文件精神,结合重庆市实际,我们制定了《重庆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市财政局联系人:王亚玲,联系电话:67575321。市外经委联系人:毛庭婷,联系电话:89018144。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
二O一O年九月七日

  附件:

重庆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章  总则
  
  条  为加强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根据《财政部和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87号)的相关规定,结合重庆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开拓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场开拓资金实行属地化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场开拓资金由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共同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
  财政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审核拨付,会同商务部门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对象
  
  第五条  市场开拓资金主要支持方向:国际市场考察;国(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专利注册;国(境)外发布产品广告和商标注册;服务与研讨会;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国际电子商务建设;境外投(议)标;境外收购技术和等。
  第六条  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对象。
  一、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企业项目。申请企业项目的中小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重庆市内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下,或上年度有进口实绩;
  2、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二、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团体项目。申请团体项目的项目组织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组织、行业或地方企业赴境外参加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资格;
  2、通过管理部门审核具有组织中小企业服务资格;
  3、申请的团体项目应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三、已批准支持的团体项目,参加该项目的中小企业不得以企业项目名义重复申请同一项目或内容的市场开拓资金支持。
  
  第三章  资助内容、标准和要求
  
  第七条  企业市场开拓资助项目资助总额标准。
  单个企业原则上每年申请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资助范围和标准。
  一、国际市场考察。
  (一)国际市场考察项目的支持内容和标准。
  支持内容支持比例
  交通费70%
  生活补贴70%
  (二)支持标准:
  国际市场考察资助:给予团组人员交通费、生活费资助,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70%,且单个项目资助不超过2人,资助总额共计不超过4万元。补贴标准:每人补贴南美按2万元/人,北美、北欧按1.8万元/人,香港、澳门按0.8万元/人,其余国家(地区)按1.6万元/人支持。
  (三)国际市场考察项目的申请要求。
  1、国际市场考察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申请时请选择“国际市场考察”类项目。
  2、国际市场考察,是指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国际市场商品销售情况、建立和完善销售渠道而对境外市场进行的商务考察和调研活动,包括应邀参加在境外举办的行业技术发展论坛、技术交流会等,不包括在境外的各类服务、参观等活动。
  3、国际市场考察项目,支持国家(地区)不超过3个,出访一个国家(地区)支持天数不超过6天,出访两个国家(地区)支持天数不超过10天,出访三个国家(地区)支持天数不超过12天,支持人数不超过2人。
  4、国际市场考察费用指进行境外市场考察人员的交通费和国外生活费。
  (1)交通费是指考察人员所乘航服务的经济舱费用,包括国别(地区)间往返费用,不包括国内机票费用及临时购买的访问国城市间交通费用。如采用其他交通工具,支持标准不超过同段航程飞机经济舱费用。
  (2)国外生活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按国家规定的访问国补助标准进行核算。
  二、国(境)外展览会参展。
  (一)境外展览会项目的支持内容和标准。
  申请者:中小企业、项目组织单位
  支持内容支持比例支持标准
  展位费(场地、基本展台、桌椅、照明)70%25000元/个,支持4个展位
  公共布展(只限团体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申报
  (二)境外展览会项目的申请要求。
  1、境外展览会,指在境外举办的国际性或地区性的综合或专业展览会,以及经我国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外主办的各类经济贸易展览会。
  2、境外展览会项目分企业项目和团体项目,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在申请时请选择“境外展览会”类项目。
  3、申请境外展览会项目,应具有组展方的邀请文件,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外汇、出境等相关业务手续。其中,团体项目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由市外经委统一组织实施的。
  4、申请境外展览会团体项目,项目组织单位须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具有组织、行业或地区企业赴境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资格。
  5、项目组织单位申请团体展览项目资金时,应提供参团企业汇总表,参团的中小企业在10家(含10家)以上。
  三、管理体系认证。
  (一)企业管理体系认证的支持内容和标准。
  支持内容支持比例限额
  ISO9000系列质量
  管理体系标准认证70%5万元
  ISO14000系列环境
  管理体系标准认证70%5万元
  职业安全
  管理体系认证70%5万元
  卫生管理体系认证70%5万元
  其它管理体系认证70%5万元
  (二)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项目的申请要求。
  1、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申请时请选择“企业管理体系认证”类项目。
  2、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须在认证结束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当年申请资金支持。
  3、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只对企业初次认证的认证费或认证证书换证当年的审核费用按比例和限额予以支持,不支持服务、年费等支出。
  4、企业进行管理体系认证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可通过www.cnab.org.cn进行查询)进行认证。
  5、对不同的管理体系认证应分别申请,每个项目只允许申请一种管理体系认证。
  四、产品认证。
  (一)产品认证的支持内容和标准。
  支持内容支持比例限额
  产品认证70%10万元
  软件生产能力成熟度模型(CMM)认证70%20万元
  (二)产品认证项目的申请要求。
  1、产品认证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申请时请选择“产品认证”类项目。
  2、产品认证应视具体产品进口国的有关法律、合同或机构对认证证明文件的要求、以及对证明文件发出机构的要求进行。产品认证不包括国家规定必须进行的强制性认证。
  3、从事产品认证的机构应经我国或要求认证企业所在国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产品认证的合法资格。
  4、产品认证须在认证结束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当年申请资金支持。
  5、产品认证只对认证过程中发生的认证费用或产品检验检测费予以支持,其它费用不予以支持。
  6、对不同的产品认证应分别申请,每个项目只允许申请一种产品认证。
  五、专利注册。
  (一)专利申请的支持内容和标准。
  支持内容支持比例限额
  发明专利70%5万元
  实用新型70%5万元
  外观设计专利70%5万元
  (二)专利申请项目的申请要求。
  1、专利申请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申请时请选择“专利申请”类项目。
  2、专利申请项目是指中小企业通过巴黎公约或PCT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成员国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3、专利申请须在申请获得通过并取得相应证明证书的当年申请资金支持。
  4、专利申请项目只对申请过程中发生的申请费予以支持,其它费用不予支持。
  5、申请专利项目,需按不同支持内容分别申请,每个项目只允许申请一种专利内容。
  六、国(境)外发布产品广告和商标注册。
  (一)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项目的支持内容和标准。
  支持内容支持比例限额
  境外宣传广告70%5万元
  境外商标注册70%2万元
  (二)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项目的申请要求。
  1、境外广告与商标注册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申请时请选择“境外广告与商标注册”类项目。
  2、企业所做广告类别包括路牌广告、报刊广告和影视广告。
  3、企业在境外发布宣传广告,只对广告费用予以支持,不支持其它相关费用。
  4、企业在境外进行产品商标注册,只对商标注册费用予以支持,不支持服务、年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5、每个企业每种产品在一个国别(地区)只支持一次商标注册费用。
  6、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应按不同项目分别申报。
  七、服务与研讨会。
  (一)企业服务项目的支持内容和标准。
  申请者:项目组织单位
  支持内容支持比例限额
  服务费70%3万元
  (二)企业服务项目的申请要求。
  1、企业服务项目由项目组织单位直接申请,申请时请选择“企业服务”类项目。
  2、企业服务项目只支持在境内针对中小企业的专项服务活动,包括外经贸业务基本知识、外经贸政策、开拓国际市场方法等。要求参加的中小企业不低于30家且时间在一天以上。企业服务项目不包括境外服务。
  3、企业服务项目只支持会务费,不包括参加服务所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等。
  4项目组织单位在申请企业服务项目时,必须提供参会企业汇总表(网上申报完成后,系统自动生成)。
  八、国际市场宣传推介。
  (一)国际市场宣传推介项目的支持内容和标准。
  支持内容支持比例限额
  宣传材料的翻译及制作70%2万元
  宣传服务的翻译及制作70%3万元
  (二)国际市场宣传推介项目的申请要求。
  1、国际市场宣传推介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申请时请选择“国际市场宣传推介”类项目。
  2、制作的宣传材料不少于2000份,宣传服务不少于5分钟。
  3、宣传材料及宣传服务至少具有一种外国文字或语言。
  4、宣传材料和宣传服务应按不同项目分别申报。
  九、国际电子商务建设。
  (一)电子商务活动项目的支持内容和标准。
  支持内容支持比例限额
  创建中小企业网站70%2万元
  企业网络营销活动70%5万元
  (二)电子商务活动项目的申请要求。
  1、电子商务活动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申请时请选择“电子商务活动”类项目。
  2、电子商务活动项目包括创建企业网站、企业在互联网进行的网络营销活动。
  3、创建的中小企业网站应具有较丰富的产品或企业宣传内容,至少有一种外国文字或语言。
  4、企业网络营销活动是指企业在国内、国际有影响的互联网网站进行广告宣传、商品营销等活动。
  5、创建企业网站只支持一次性的建设开发费用,不支持后期维护、改版、升级等费用。
  6、为企业提供电子商务活动的服务商,应是依法注册、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并通过了ISO、CMMI等相关资质认证。
  7、每个企业只支持一次创建企业网站,每个企业每年只支持一个网络营销活动项目。
  8、电子商务活动应按不同项目内容分别申报。
  十、境外投(议)标。
  支持内容支持比例支持金额
  标书购制费70%2万元
  项目初步设计费70%2万元
  初步考察及调研费参考境外市场考察的支持政策。
  说明:
  1、境外投(议)标项目包括:成套设备和大型单机境外投(议)标、对外工程承包投(议)标和参加国外大宗商品采购投(议)标项目。
  2、此项为风险支持,如企业中标,则不予支持;如企业部分中标,按中标比例相应减少支持金额。
  3、初步考察及调研费,同一项目只支持一次境外考察,包括两人的往返经济舱机票。
  4、境外投(议)标项目在填写项目资金计划申请表时,申请项目基本情况请用“境外投(议)标”表。
  十一、境外收购技术和。
  (一)境外并购项目的支持内容和标准。
  支持内容支持比例限额
  收购技术70%20万
  收购70%20万
  (二)境外并购项目的申请要求。
  1、境外并购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申请时请选择“境外并购”类项目。
  2、境外并购项目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中小企业到境外开展并购等投资业务,收购技术和的业务经营活动。
  3、境外并购业务只对收购技术和收购发生的直接收购费用予以支持。
  第四章  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九条  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为一年一次,项目执行之后申报,即每年商务部8月-11月开通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网络,各项目承担单位通过网络申报系统进行申报。
  第十条  申请程序。
  项目承担单位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外经委、财政局进行网络申报和提交相关纸质材料,区县(自治县)外经委、财政局审定后报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市外经委、市财政局审定后在网上公示。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将资助资金拨付到区(县)财政局,再由区(县)财政局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资助后,按相关财务制度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申请项目时需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一、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助申请表(通过网络申报程序保存之后打印)。
  二、实际支出费用明细清单和发票复印件(加盖项目申请单位财务专用章)。
  三、其他相关资料(见附件)。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 市场开拓资金为政府的财政性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改变用途。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对区县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于骗取、截留、挪用、侵占市场开拓资金的,将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委解释。

  附: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助申请材料

  一、境外考察
  1、总结含行程、交通、食宿及人员数量等费用说明;
  2、出国任务批件或出国人员清单(团组领队(随团外经贸委人员)在批件或人员清单上签字核实);
  3、出国考察人员护照复印件(护照首页、签证页、出入境盖章页),在国(境)外公务活动的照片(如洽谈会,拜访商会等);
  4、国(境)外原始机票、机票发票及食宿发票复印件;
  5、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国(境)外展览
  1、参加展览的招展书或参展通知(国(境)外组办展的项目提供招展通知);
  2、国(境)外办展项目需提供在国(境)外办展的批复文件;
  3、如有公共布展,需提供公共布展与装修公司的合同及布展效果照片;
  4、申请大型展品回运费的项目,提供回运展品的进口报关单复印件;
  5、展览期间照片;
  6、出国任务批件或出国人员清单;
  7、出国考察人员护照复印件(护照首页、签证页、出入境盖章页);
  8、参展摊位使用情况说明(包括企业名称、摊位数量(面积)、联系人、联系电话)以及与展方签订展位的合同复印件,如是出国团组,团组领队(随团外经贸委人员)在摊位使用情况说明上签字核实;
  9、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认证
  1、认证合同复印件,产品认证请附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
  2、认证证书的复印件;
  3、发票及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商标注册
  1、与商标注册机构签订的合同(需提及商标注册涉及的国别);
  2、商标注册的注册文件及标识;
  3、发票及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国际专利注册
  1、国家或国外专利机构颁发的专利证明;
  2、或国外专利机构签定的合同;
  3、发票及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国(境)外广告宣传和国际市场宣传推介
  1、与广告签订的合同;
  2、印制的宣传材料或光盘或实施项目的证明材料;
  3、发票及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七、电子商务建设
  1、首次入会国际电子商务平台协议和创建网络的合同。
  2、网络营销活动合同相关费用发票,相关网页资料及网站。
  3、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八、服务与研讨会
  1、服务总结含服务内容、时间、人数;
  2、服务通知、资料;
  3、到会人员签到名册(包括到会单位、联系人、电话);
  4、申请企业专项人才服务资助,还需要提供:通过服务获得相关资质证书;
  5、市重点培育服务外包企业申请上岗服务资助,还需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身份证,证书及劳动合同;
  6、发票及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九、境外投(议)标
  1、境外投(议)标标书和设计书复印件;
  2、相关费用发票;
  3、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十、境外收购技术和
  1、收购技术()合同复印件;
  2、相关费用发票;
  3、国家专管部门批准文件(证书);
  4、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批注:所有需准备资料以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网络提交材料清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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