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财考客服 重庆财考客服
设为首页
添加收藏
联系我们
财考地图
网站首页 会计服务 会计信息 免费服务 软件服务 服务方案 政策法规 下载专区 疑难解答 服务心声 信息服务 帮助中心
·会计职称招考服务中,详情点击查看
 服务指南: 简介 | 服务方案 | 服务流程 | 新用户必读 | 支付方式 | 用户积分 | 金蝶软件 | 在线留言 | 服务使用帮助 | 招考服务 | 联系我们 | 代理记账
  用户名:  
  密 码:  
  验证码:  
有效期:  
  免费服务
服务使用必读
播放软件下载
购服务快速通道
支付方式说明
· 重庆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变...
· 会计基础考试大纲
· Media Player 11版本播放器下载...
·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大...
服务搜索: 关键字:会计 上岗证 电算化 职称
你所处的位置:首页 - 教学服务 - 其它信息 - 关于保险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10〕213号
关于保险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10〕213号
信息来源:重庆市地税局  作者:匿名 日期:2010/10/29 13:50:04 点击数:3007 [字体: ] [打印] [收藏]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10〕213号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7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保险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中国保险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基金公司)根据《保险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3.捐赠所得;

 

  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二、对保险基金公司根据《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营业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

 

  三、对保险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1.新设立的资金账簿;

 

  2.对保险公司风险处置和在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3.在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

 

  4.以保险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

 

  5.对与保险基金公司签订上述应税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四、本通知自200911日起至20111231日止执行。对保险基金公司在200911日至文到之日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从以后应缴纳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九月六日

上一篇:关于海峡两岸空中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10〕216号
下一篇: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10〕212号

重庆财考 | 重庆金蝶软件 | 站点地图 | 友情链接 | 合作伙伴 | 版权声明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 人才招聘 | 新用户必读 | 服务条款| 重庆财考地图

版权所有 重庆财考 地址:重庆九龙坡陈家坪帝豪名都,电话:023-8680 6068。 本站资料未经许可,不得转载传播,否则,追究其法律责任!
联系电话:18008354740[微信同号] 17308351064[微信同号] 重庆财考科技有限公司 E-mail:admin@cqkjwx.com
重庆财考客服 重庆财考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