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栋房子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车库等,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需分开计算吗?
答: 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6〕143号)规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将开发建设项目中的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与其他建设内容分别确定计税单位。对一栋既有住宅又有写字间、公寓、车库等建设内容的单体综合楼,其土地成本费用及综合费用分摊则应该按各建设内容的建筑面积占综合楼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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