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财考客服 重庆财考客服
设为首页
添加收藏
联系我们
财考地图
网站首页 会计服务 会计信息 免费服务 软件服务 服务方案 政策法规 下载专区 疑难解答 服务心声 信息服务 帮助中心
·会计职称招考服务中,详情点击查看
 服务指南: 简介 | 服务方案 | 服务流程 | 新用户必读 | 支付方式 | 用户积分 | 金蝶软件 | 在线留言 | 服务使用帮助 | 招考服务 | 联系我们 | 代理记账
  用户名:  
  密 码:  
  验证码:  
有效期:  
  免费服务
服务使用必读
播放软件下载
购服务快速通道
支付方式说明
· 重庆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变...
· 会计基础考试大纲
· Media Player 11版本播放器下载...
·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大...
服务搜索: 关键字:会计 上岗证 电算化 职称
你所处的位置:首页 - 教学服务 - 其它信息 - 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匿名 日期:2010/11/5 11:11:10 点击数:3132 [字体: ] [打印] [收藏]

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

各创业板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应当进一步强化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相关法规的服务,督促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二、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其发展战略,按照《管理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制定适合本公司特点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制度。
  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书》中作出以上****。
  四、上市公司应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根据上述规定修改《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签署修订后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书》,并按本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重新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书》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五、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上市公司向本所申报离职信息。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委托书中声明:“本人已知晓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股份继续锁定的相关规定,并已委托上市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职信息,在离职后本人将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所持股份进行管理。”
  六、自上市公司向本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信息之日起,离职人员所持股份将按本通知规定予以锁定。
  自离职人员的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职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在申报离职后的十八个月或十二个月期满,且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上述人员可委托上市公司向本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申请解除锁定。
  八、本所鼓励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通知规定之外追加延长锁定期、设定减持价格等****并公告,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追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追加****的主要内容;上市公司董事会对****执行情况的跟踪措施等。
  九、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重点关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情况,督导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履行其做出的各项****。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上市流通的合规性进行核查,并对解除锁定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通知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相关****是否严格履行,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发表意见。
  十、本通知所称时间均含本数。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上一篇:2010年内蒙古注册税务师考试合格证书11月1日起领取
下一篇:关于编制2011年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通知 渝财企[2010]582号

重庆财考 | 重庆金蝶软件 | 站点地图 | 友情链接 | 合作伙伴 | 版权声明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 人才招聘 | 新用户必读 | 服务条款| 重庆财考地图

版权所有 重庆财考 地址:重庆九龙坡陈家坪帝豪名都,电话:023-8680 6068。 本站资料未经许可,不得转载传播,否则,追究其法律责任!
联系电话:18008354740[微信同号] 17308351064[微信同号] 重庆财考科技有限公司 E-mail:admin@cqkjwx.com
重庆财考客服 重庆财考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