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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8号
信息来源:重庆市地税局  作者:匿名 日期:2011/2/12 15:21:55 点击数:4010 [字体: ] [打印] [收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8号

现将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条所称伴生金,是指黄金矿砂以外的其他矿产品、冶炼中间产品和其他可以提炼黄金的原料中所伴生的黄金。

纳税人销售含有伴生金的货物并申请伴生金免征增值税的,应当出具伴生金含量的有效证明,分别核算伴生金和其他成分的销售额。

本公告自201121日起执行。此前执行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调整。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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