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应计入开发产品成本中的费用属于直接成本和能够分清成本对象的间接成本,直接计入成本对象,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应按受益的原则和配比的原则分配至各成本对象,具体分配方法可按以下规定选择其一:(一)占地面积法;(二)建筑面积法;(三)直接成本法;(四)预算造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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