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字号: |
渝财政信箱[2009]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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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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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内容: |
关于会计证档案是否需要转出的问题
我是铜梁人,户口在巴川镇,于08年3月取得会计证。但是之后我去了外地打工,也是一直没有机会从事会计职业。但是09年的继续教育我是回到铜梁财政局去服务考试的,当时他们工作人员把会计本收走了,说是拿去年审,并收取了100元钱。之后我返回外地继续工作。我婆婆于09年9月30日代替我去领会计本的时候,一位工作人员告知我婆婆,必须把档案转走。之后我给02345680990回电话,已姓陶的女的接电话,很厉害的说必须转走,否则注销。我是很客气的给她讲,凭什么给我注销?我每年回去参加继续教育,不管我是否从事会计这行。请问,这位工作人员说的是不是正确的?重庆市政府或重庆市财政局有没有这样的规定?不转走就必须注销会计证的文件?如果有,请发一份至我邮箱,很感激,谢谢!!!急盼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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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市财政局 |
办理结果: |
周密同志您好:
来信收悉,根据您提出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一、根据你反映的问题,我们与铜梁县财政局取得了联系,首先你不办理调转手续,他们无权注销你的会计从业资格证。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按属地原则进行管理。 三、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会计人员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到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转登记。 如所回答问题还有不清楚之处,请直接电话我局会计处。 电话:67575526、67575123 联系人: 刘建明、郭晓波 |
发布时间: |
2010-03-01 15:4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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