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已售货款未收发票也没开要不要确定收入
问题描述:
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现有一些商品销售业务因为没有专用发票所以都是赊销,现在一般纳税人的手续正在办理中,那么请问我是在商品发出当月确定收入并缴纳税款呢还是在开发票时确定收入缴纳税款
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可以这样操作,如下:
根据收入的准则规定.收入的确认条件是要同时符合如下四条才能确认收入:
1.企业已将商品上的主要风险报酬转移给了购买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的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所以根据这个规定虽然您企业当期发出了商品但是此时您是不能确认收入的因为此时您的这批商品的收入尚无法可靠的计量.所以您此时不能做收入.
具体的账务处理如下:您要设立一个新的会计科目为:"发出商品"来进行核算.
当本月商品发出时应做:借:发出商品(这个要按您发出的商品的成本价来核算)
贷:库存商品(发出的商品的成本价)
关于这笔分录解释一下,当您企业当月发出商品以后但无法准确判断收入收回的可能性时千万不能做收入,即使您当期开出了发票也不能做收入.但是由于开出了发票则相应的就发生了纳税义务则您要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购买方名称(应收的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因为根据您所提问题可知当期并未开出发票所以可以不用做这笔账务处理.只需按成本做发出商品那笔分录即可.
当您下月开出发票时则可以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购买方名称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并同时结转成本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无论您是采用原企业会计制度也好还是采用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也好只要不能同时满足上述那四条(新企业会计准则是五条它只不过将第四条拆为两条).的就不能做收入.但无论是否会计上做收入但是只要发生了纳税义务的就要做应交税金那笔账(新企业会计准则叫应交税费).请您千万要注意会计与税法在收入的确认上有些时候是有差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