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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2010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渝财会〔2010〕40号
信息来源:重庆会计之家  作者:匿名 日期:2010/5/26 10:04:28 点击数:5954 [字体: ] [打印] [收藏]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市级各有关单位、中央在渝单位、有关高校:
  为了认真贯彻《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重庆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切实提高服务质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服务时间
  2010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集中服务期间为6月至12月,每期不得少于24个学时。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服务内容
  一是《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渝财会[2010]20号);二是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财务管理新要求;三是《企业会计准则》以前年度未纳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部分。为了教学质量,各服务单位统一使用我局组织编写的软件服务,分行政事业和企业两个类别进行服务。同时,要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特点,有针对性地增加服务内容。
  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
  (一)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负责管理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二)市级主管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中央在渝单位其所属会计人员在150名以上的,经我局认可后,可自行组织本行业本单位会计人员的中、初级继续教育服务;其余市级或中央在渝单位的会计人员,在我局指定的重庆会计函授进行服务。
  (三)高级会计师继续教育服务由我局单独组织有关高校开展服务。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服务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承担中、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基础课的教学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专业教学,具有讲师(含讲师)以上职称或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参加我局2010年师资服务成绩合格;
  2、有满足服务需要的教学场地和设施,服务服务教室应有黑板或投影仪,每服务人数应控制在100以内;
  3、有完善的服务制度、单位服务计划和服务方案,对用户的考核、考试、考勤等管理办法;
  4、符合条件的服务单位在服务前,须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以上资料及服务单位基本情况表,经审核认可后组织服务。
  (五)具有服务资格的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市级各有关单位、中央在渝单位、有关高校应按文件要求报送服务计划,我局将在“会计之家”网上公布服务计划和合格师资名单,以便用户查询服务。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注册登记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组织继续教育服务后,应及时为参加服务的合格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市级各继续教育服务单位服务后一周内向我局上报参加服务人员情况表,并按程序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免予集中服务的条件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确认为完成2010年度继续教育服务:
  (一)参加201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高级)考试合格的(持合格证、中级持单科成绩单二者之一即可);
  (二)参加2010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注册税务师考试、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合格的(持合格证或单科成绩单);
  (三)2010年度考试取得会计电算化初级、中级证书;
  (四)在职人员参加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理财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硕士专业学位(MPAcc)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于2010年度取得毕业证书(以上,含)或学位证书的;
  (五)经市财政局认可参加国家会计、财经会计及会计管理专业服务一周以上(含一周)的;
  (六) 参加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且年内达到24小时(凭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有关记载);
  (七)2010年度完成省(部)级财政部门或会计学术团体认可的会计类研究课题,并取得研究成果(凭结项证明和课题报告);
  (八)2010年度在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经济类专业期刊公开发表财务会计类论文;
  (九)2010年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
  以上人员可在2010年12月30日前,持《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及相关证明,按属地原则到财政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2009年考试合格但在2010年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2010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六、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一)各服务单位要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宣传工作,尽快向社会公布本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时间、内容、要求、服务单位等,及时为会计人员提供有关信息。
  (二)我局将对服务单位进行抽查,对不按规定要求组织服务或服务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公示并取消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服务资格,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质量。
  (三)各服务单位要加强服务管理,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服务评价方式,考核成绩占40%,考试成绩占60%。考核重点是服务态度和出勤情况,请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视为成绩不合格。
  (四)各服务单位要加强考试试卷管理。试题由我局统一提供,市级各服务单位在考试前一天到市会计学会领取考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在市会计学会领取软件服务时同时领取试卷。考试实行开卷方式,各服务单位应当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在服务考试之前不得提前泄漏试题。
  (五)各服务单位在每月底前一周报送下月服务计划。
  (六)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服务计划,认真组织开展服务,切实提高服务质量。

  附件:1.重庆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服务单位情况表
     2.重庆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参训人员情况表
     3.单位服务计划表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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