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企业的三类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价值较大,使用周期长,纳税人在取得及后续管理中可能发生损失或用途改变,对此梳理了相关进项税抵扣问题,大家快来看看吧!
一、不予抵扣的规定
哪些资产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对三类“资产”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的规定主要是: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也就是说,纳税人取得上述三类资产的进项税额(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除外),凡专用于(一)所述情形的,其进项税额一律不予抵扣。发生兼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和上述项目情况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纳税人购进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较为特殊,不论专用或兼用均可抵扣,其后续用途改变也不涉及进项税额问题。
☆ 小知识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二、不予抵扣后续应转为可抵的处理
(1)如何计算?
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2)怎么填写?
在办理具体纳税申报时,将“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第8栏“其他——税额”项内。
要注意不动产进项税额因分期抵扣的规定,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时,60%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直接填列“其他”项抵扣,40%部分应填入“待抵扣进项税额”栏,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再转进“其他”项抵扣。
(3)注意
纳税人抵扣上述进项税额应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三项资产涉及的扣税凭证包括:
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完税凭证。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已抵扣资产后续有变化须转出进项
(1)如何计算?
只有已抵扣资产发生用途改变及非正常损失情形则不予抵扣。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资产净值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与计提的减值准备无关。因其原先抵扣时已作价税分离,此时计算不需再除以“1+适用税率”。
(2)注意
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期全部转出,其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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