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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售非住宅(括门面、商铺、写字楼等)应缴些什么税?
信息来源:重庆市地税局  作者:匿名 日期:2010/5/17 13:58:43 点击数:5872 [字体: ] [打印] [收藏]

问:我想问一下,个人出售非住宅,门面,商铺,写字楼应缴纳些什么税?各自的比例是多少?是怎么收的?


答: 您好。个人出售非住宅(包括门面、写字楼等)缴纳的税费是一样的。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销售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营业税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地税发[2004]26号文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其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土地增值税以转让收入减去房屋购置原价以及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税费为其增值税,适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个人转让非住宅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相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20%。上述税费的计算如没有合法真实的票据,税务机关实行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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