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新条例对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问题重新作出规定,与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处理保持一致,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对职工福利费的处理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损益,取消过去对职工福利费预提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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