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您好,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通讯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8〕3号)的规定,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及社会团体因通讯制度改革,按照一定的标准发放给个人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税前扣除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含400元),在此标准内据实扣除。也就是说报销金额或发放限额在400元以下的只能按实际金额作税前扣除,报销金额或发放限额在400元以上的每月能税前扣除400元,且按人计算,不使用合计或加权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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