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货物运输企业挂、承、租的车、船如何开具货运发票?
答:根据有关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发包人对营运的车辆拥有车辆所有权(有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下同)和车辆营运权(有车辆营运证,下同),以发包人名义向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缴纳各项规费,并承担交通运输法律责任。发包人将营运的车辆交由个人经营并同个人签订内部承包(租)经营协议或经营责任制协议,每月对个人收取定额的承包(租)费或责任金等。在此经营方式下,拥有车辆所有权和车辆营运权的客、货运企业是“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承包人取得的收入可由发包人统一开具货物运输发票;除此以外的情形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发包人不能为其开具发票,只能由承包人自行开具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