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人举办的服务服务取得的收入怎样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关于个人举办各类服务服务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58号)文件规定: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服务服务、服务服务的,其取得的办服务收入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无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服务服务、服务服务的,其取得的办服务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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