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01号)规定:
(1)企业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个人支付或负担的各类境外保险费,凡以支付其雇员工资、薪金的名义已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均应计入该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未在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支付或负担的其中国境内工作雇员的境外保险费,原则上也应计入该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其中确属于按照有关国家法律规定应由雇主负担的社会性质的费用,报经当地税务主管机关核准后可不计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规定,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雇员境外社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核准后,凡发生上述情况的,企业在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时,应同时报送其居民身份和所在国法律规定应由雇主负担的社会性质费用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当地税务机关应对企业所报送的上述资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要求的,可不计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3)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个人支付的各类境外保险费,均不得从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