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自制生产设备进项税额是否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上述问题,属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购买材料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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