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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税务机关直接向个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
信息来源:  作者:匿名 日期:2010/3/3 19:53:40 点击数:5165 [字体: ] [打印] [收藏]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满足纳税人的合理要求,增强社会公众纳税意识,提升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1011日起,实行税务机关直接向个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税证明的开具范围

税务机关直接向个人开具完税证明的范围限于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了扣缴明细申报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二、完税证明的开具类别

(一)依申请开具。纳税人因特定原因在年度中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开具完税证明要求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开具其相应期间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完税证明。

(二)主动开具。对使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较好的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汇总纳税人全年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经核实后,于年度终了3个月内,为每一个纳税人按其上年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开具一张完税证明。

三、完税证明的开具程序

(一)依申请开具程序

1.纳税人自行申请开具

纳税人自行申请开具程序只适用于完税证明开具期间其扣缴义务人使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进行了完整、准确明细申报的情形。

由纳税人填报《重庆市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申请表(纳税人自行申请)》(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两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照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相关资料无误,并查询确认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和综合征管系统3.0中纳税人相应期间的实际入库数据与申请表中相应数据一致后,由初审人和主管税务所或征收厅负责人在申请表上加注审核意见,交专门开具完税证明人员开具完税证明,同时在申请表上注明其字别号码。申请表一联随开具的完税证明交纳税人,一联附有关资料的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2.扣缴义务人代申请开具

纳税人填报《重庆市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申请表(扣缴义务人代申请)》(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一式三联,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照原件及复印件。扣缴义务人核实有关事项后,在纳税人填报的申请表上签注意见,并附以下资料一起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个人有效身份证照原件及复印件,相应期间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汇总及明细表)》、扣缴义务人缴款凭证、《税务登记证》(或其它有效证照)等相关资料复印件(相应复印件加盖扣缴义务人公章)。

在完税证明开具期间使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进行完整、准确明细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可以不再提供《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汇总及明细表)》及扣缴义务人缴款凭证复印件。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相关资料、数据无误后,由初审人和主管税务所负责人在申请表上加注审核意见,交专门开具完税证明人员开具完税证明,同时在申请表上注明其字别号码。申请表两联随开具的完税证明交扣缴义务人,一联附有关资料的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二)主动开具程序

按各区县局统一工作布置,主管税务机关从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导出相应已解缴入库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数据,经核实后,按综合征管系统3.0相应模块中规定的格式批量导入系统批量开具完税证明。

四、完税证明的式样

完税证明为一联式凭证,由市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的基本项目内容统一制定,具体式样附后(见附件3)。

五、完税证明的开具方式

完税证明一律通过综合征管系统3.0管理服务-个人所得税完税信息相应模块电脑打印方式开具。

六、完税证明的使用及管理

(一)该凭证仅起完税证明作用,不得用于收取现金税款。各单位必须按照市局税收票证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管理。

(二)完税证明由市局(收入规划核算处)统一印制,各区县局向税收票证管理部门领用。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履行相应审核职责,严格按规定开具完税证明,应指定专人负责开具完税证明工作,保管好开具记录、相关资料,建立相应台账,做好保密工作。

七、此前有关完税证明开具及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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