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亮点之一是利润表中正式增设“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总额”两个项目。在2015年CPA考试新版会计软件服务中,“其他综合收益”也做了相应变化。
原来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现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如此变化,主要是因为“其他综合收益”是指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未在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即以后终究会归入损益类科目核算,只是当时业务还是不适合直接归入损益核算。
“其他综合收益”作为一级科目核算未在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即原来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核算的业务,新准则将其进行了分类梳理,将部分项目归入“其他综合收益”科目核算,这涉及到《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等多项具体准则的有关规定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改头换面,另起炉灶
其一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减值及处置导致的其他综合收益的增加或减少。
其二,长期股权投资确认按照权益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导致的其他综合收益的增加或减少。
其三,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其差额记入所有者权益导致的其他综合收益的增加,及处置是的转出。
其四,可供出售外币非货币性项目的汇兑差额,记入“其他综合收益”科目。
二是一如既往,按兵不动
原来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在新准则前提下,扔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核算”,坐看云起,按兵不动。事实上,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一直是业界较有分量的业务,“其他综合收益”核算设计也比较多。投资方全部处置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原权益法核算的相关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后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投资方部分处置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剩余股权仍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原权益法核算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处理并按比例结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