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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2013年下半年度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的通知
信息来源:重庆会计之家  作者:匿名 日期:2013/5/7 13:00:53 点击数:8424 [字体: ] [打印] [收藏]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2013年下半年度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的通知

渝财会〔2013〕32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3号令)和新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3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2013年下半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考试科目

重庆市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科目:《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三科。

1、2013年7月1日起,之前未取得《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成绩合格单的考生,必须一次同时报考以上三科并在该次考试中三科成绩均达到合格分数线,才能取得成绩合格单。

2、2013年7月1日前,已通过《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其中部分科目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成绩合格单的考生,未合格的考试科目在2014年12月31日前仍有一次选择参加未合格科目考试的机会。若这次考试仍未合格,以后必须一次报考三科并三科考试同时合格,才能取得成绩合格单。若未合格科目这次考试成绩合格,之前通过的考试科目选择时间到本次考试选择时间不得超过两年,超出两年则成绩无效。

(注:关于此部分衔接问题解释看这个网页:http://www.cqkjwx.com/viewinfo.asp?typesID=2&CatalogId=27&id=9112,2013年下半年重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新旧政策衔接问题通知) 

二、考点设置

按照“相对集中、服务考生、考培分离、管理严格、独立运行”的原则合理布局。全市共设立9个考点:渝中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永川区、合川区、万州区、涪陵区、黔江区、重庆财政(其中:渝中区、九龙坡区考点正加紧建设中,待建设完成验收后,在网上直接对社会开放,承担考试任务)。

三、选择条件

按《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3号令)执行。不符合选择条件的考生,不得参加选择并考试,否则考试成绩无效。

四、选择方式

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实行网上选择和网上缴费。符合选择条件的考生,自行登录《重庆会计之家》网站首页,进入重庆市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选择系统,按照选择要求完成选择和网上缴纳选择考务费,缴费成功后即为选择成功。

五、选择时间

2013年下半度共安排两次选择:次7月10至20日、第二次10月10至20日。根据目前各考点考生容纳数量,每次选择均采用额满为止方式。选择时间内,选择人数满额后,选择系统即自行关闭,本次选择即告结束。

六、考试时间

2013年下半年度共安排两期考试:期选择的考生安排在8月20日至9月10日、第二期选择的考生安排在11月1日至30日,国家法定节假日不考试(特殊情况除外)。每科考试时间均为60分钟。在规定的时间内,考生需连续考完当次所有报考科目后,方可离开考场。

七、考场安排

按照考生自行填报的具体考点,由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软件系统随机自动生成具体考场和考试时间。考生应在本期考试开始前5日内,自行登录选择系统,查看具体考场、考试时间和打印准考证。

八、考试要求

考生必须持准考证和第二代身份证(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凭居民身份证;外籍人士,凭护照)进入考场参加考试,无第二代身份证的考生不能参加考试。考试开始前20分钟,进入考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考试进行30分钟后方可离开。

考生进入考场,首先进行身份验证,对号入座,将身份证和准考证放置在座位计算机桌右上角待监考人员随时检查,并将随身携带的与考试无关的物品放在指定处,考试系统将在规定的时间打开、关闭。考生应认真作答,不得违纪违规,爱护考场内设备,如果故意损坏,照价赔偿。

九、违纪违规处理

全市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点、考场,都配备多台高清摄像头,进行不间断摄像。若有替考、作弊、夹带、交头接耳等违纪违规行为,一律按《重庆市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十、考试合格

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由重庆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确定。考试成绩于考试结束后次月10日在《重庆会计之家》网站上公布合格分数线,考生自行在网上查询成绩,成绩合格者自行上网打印合格成绩单。

十一、考试收费

重庆市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选择考务费,仍按重庆市物价局(渝价〔2005〕507号)规定执行,每科50元。

十二、办理证书

考试合格者持成绩合格单、第二代身份证(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凭居民身份证;外籍人士,凭护照)、证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财政局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财政局办理证书;在校学生,到所在地的区县财政局办理证书。


二O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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