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规范会计人员范围及其应具备的专业能力,加强会计人员管理,根据《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我们研究起草了《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对《管理办法》作出如下说明:
一、制定背景
一是贯彻落实《会计法》有关精神,需要研究制定《管理办法》,加强会计人员管理工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会计人员管理工作。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后的《会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第三十八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本法所称会计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因此,贯彻落实《会计法》有关精神,有必要研究制定《管理办法》,明确会计人员的范围及其应当具备的专业能力等内容。
二是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需要研究制定《管理办法》,加强会计人员管理工作。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财政部在2017年12月11日印发《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财政部令第92号),废止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及其相关配套文件。这一新情况,对加强会计人员管理提出了新要求,迫切需要会计监管工作转型升级,从原有的以会计从业资格准入管理为主,向事中事后管理服务为主进行转变。因此,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有必要研究制定《管理办法》,对会计人员管理工作进行统筹部署和谋划。
三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需要研究制定《管理办法》,加强会计人员管理工作。会计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会计工作的政策性和专业性都很强,会计信息是实现财政财务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的基础性信息。会计信息是由会计人员提供的,会计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会计工作和会计信息质量,进而影响市场经济秩序和资源配置效率。因此,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发挥会计工作有效作用,有必要研究制定《管理办法》,明确会计人员应当具备的专业能力,会计信息质量。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会计人员范围及其从事的会计工作。
《管理办法》规定,会计人员是指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的人员。会计人员主要包括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
(1)出纳;
(2)稽核;
(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4)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5)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6)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7)会计信息分析应用;
(8)会计监督;
(9)会计档案保管;
(10)其他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工作。
(二)明确会计人员应当具备的专业能力。
《管理办法》规定,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遵守《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3)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等相关专业资格资质证书,或持有会计类专业(学位)或相关专业(学位)证书,且持续参加继续教育的,表明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三)明确单位任用(聘用)会计人员的要求。
《管理办法》规定,单位应当根据会计工作需要,自主任用(聘用)会计人员,并对任用(聘用)的会计人员及其从业行业负责。同时,《管理办法》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明确了禁止任用(聘用)会计人员的情形。
(四)明确对会计人员的管理要求。
《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央军委后勤部、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依法对单位任用(聘用)会计人员及其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计行业自律组织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指导督促会员依法从事会计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的会员进行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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