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字号: |
渝财政信箱[2010]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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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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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内容: |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注销问题
我是一名在校生,在2009年9月1日在重庆永川区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按照会计从资格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当年考取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可以不参加本年度的继续教育,当我前去永川财政局办理继续教育手续,结果告之我有一年没有参加继续教育了。要我补交服务费,不是当年取得证书不需要参加继续教育的吗?这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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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市财政局 |
办理结果: |
聂承同志您好:
来信收悉,根据您提出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根据会计从资格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当年考取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可以不参加本年度的继续教育,请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相关材料到证书颁发机关财政局办理继续教育登记。 如所回答问题还有不清楚之处,请直接电话我局会计处。 电话:(023)67575526 联系人:刘建明、郭晓波 查询网址:http://www.cqkj114.org.cn |
发布时间: |
2010-09-20 11: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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