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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会计上岗证答案
信息来源:  作者:匿名 日期:2010/11/18 22:42:18 点击数:4174 [字体: ] [打印] [收藏]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答案
 
一、单选题
1、A   2、A      3、C      4、B       5、D  6、A      7、A   8、B    9、B      10、B     
11、B      12、C    13、D      14、B  15、B     16、A      17、C    18、D  19、C       20、D
 
二、多选题
1、ACD          2、ABC          3、ABC          4、ABCD        5、ABCD       
6、ABC    7、BCD              8、ABCD       9、ABCD        10、BD
 
三、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四、简答题
1、答: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会计人员交接的范围作出以下规定:(1)会计人员临时离职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2、答:(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税款有关的信息。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
 
五、分析计算题
1、5月份销项税额:(80+100+10+12)*17%=34.34(万元)
5月份进项税额:17(万元)
5月份应纳增值税额:34.34-17=17.34(万元)
 
2、3月份应交纳的增值税额有:
(1)进项税额34万
(2) 不得抵扣            
(3)进项税额51万元
(4)销项税额:[585÷(1+17%)]*17%=85万元
(5)销项税额:100*17%=17万元(6)增值税发票未认证通过不得抵扣
2003年3月应交纳的增值税额=(85+17)-(34+51)-28=-11万
 
六、案例题
1、(1)答:张某没资格从事会计工作,根据会计法律制度规定在我国境内从事会计工作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出纳工作属于会计工作,而张某并没有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所以没有资格从事会计工作。
 
(2)答:张某不符合内部控制的要求。根据会计法规定,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3)答:单位负责人对王某的举报后的调动行为不合法。根据规定,单位负责人的这种行为属于打击,报复,王某是在履行他的会计职责。
 
(4)答:单位私设小金库行为不合法。根据会计法规定企业不能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
 
(5)答:上级管理部门将举报材料转交企业不合法。根据法律规定,不能将检举材料和检举人的姓名转交给被检举单位或个人,避免打击报复。
 
(6)答:该企业开支材料的行为不合法。根据规定企业开票金额大于存款金额是属于空头支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单与预留银行签单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7)答:甲企业会计人员张某的观点不正确,根据会计法律制度规定,保管期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以及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8)答:甲企业的行为违法,根据法律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情况严重者,追究其刑事责任。
 
2、答:税务机关对东方公司账户检查中存在违法问题:
(1)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第6项规定,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进行检查,属越权行为。
 
(2)稽查员未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税收征管法》第59条规定,税务人员实施税务检查时,应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3)未将案件移送司法追究刑事责任。申江公司的偷税行为已构成犯罪,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答:(1)税务机关的行为有不当之处,市税务局越权审批缓税。依照《税收征管法》第31条第2款的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长不得超过3个月。”《实施细则》第41条第3款规定:“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31条第2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本案中,市税务局批准延期纳税,在行政执法上,属于越权行为。
 
(2)被盗小汽车的损失,不属于税务机关赔偿的范围,因此法院的裁定是正确的。1、本案中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是依法进行的,并没有违法和不当之处。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管法》第40条的规定,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正确的。2、企业应该承担小汽车被盗的保管责任。依照《实施细则》第67条第1款的规定:“对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可以指令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保管责任由被执行人承担。”3、小汽车被盗造成的损失,不应该由税务机关赔偿。本案中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在这一过程中虽然纳税人的利益发生了损失,但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4条、《税收征管法》第43条的规定,这种损失不属于税务机关的赔偿范围,不应该由税务机关赔偿;《实施细则》第70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39条、第43条所称的损失,是指税务机关的责任,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利益遭受的直接损失。”进一步明确了损失的赔偿范围,本案中损失的责任已明确了不是税务机关造成的,因此不应该由税务机关赔偿。
 
4、答:根据征管法该纳税人违章之处有:(1)没有按规定的期限变更税务登记证;(2)没有按税法规定设置账簿;(3)使用计算机前未将会计核算软件以及使用说明书报送税务机关;(4)减免税期间应当办理纳税申报;(5)变更经营范围后未申报纳税和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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