璧财发[2012]37号璧山县财政局关于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达标自查工作的通知
县局级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及镇人民政府、驻璧中央及市级单位、县内各企业:
根据《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考核标准(暂行)》(渝财会〔2011〕38号)精神和我局贯彻意见(璧财发[2011]135号),现就开展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会计基础规范》达标自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基础规范》达标的范围和时间要求:按照璧财发[2011]135号文件,县内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均应按《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考核标准(暂行)》,在2012年3月底前实现会计基础工作合格的目标。
二、认真开展对照自查工作。各单位要按《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考核标准(暂行)》中设定的52项评分标准,组织会计工作相关人员认真开展对照自查并打分,并将“自查打分表”(附后)于2012年4月20日前报县财政局监督科龙文浩处(301室)。
三、不断提升会计基础工作水平。全县各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在实现会计基础工作合格目标的基础上,要按照2012年6月底前全县机关预算单位会计基础工作必须达到良好标准、2012年12月底前全县事业预算单位会计基础工作必须达到良好标准的要求,不断改进和完善会计基础工作,切实提高会计规范化建设水平。
四、做好迎检抽查准备。从2012年4月份开始,县财政局将组织人员,对各单位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达标(合格)情况进行抽查,并按照《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考核标准(暂行)》各项评分标准核实打分,对抽查未达到合格要求的单位,将按渝财会〔2011〕38号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