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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地税信箱[2012]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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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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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内容: |
对购买首套商品房用于自己居住的市民,将返还此前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用于支付首付或偿还按揭贷款
请问,对购买首套商品房用于自己居住的市民,将返还此前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用于支付首付或偿还按揭贷款。这个政策需要提交哪些资料?然后,办理的详细流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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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市财政局 |
办理结果: |
黄新豫先生:
重庆市主城区首套按揭购房财政补助政策主要内容和申报办理程序如下,同时请您及时上重庆市财政局公众信息网查询。 一、主要内容 1、补助对象:2008年12月1日起(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为准),在重庆市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北部新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在上述区域以按揭方式购买属其住房的购房产权人。享受财政补助的产权人再次购买住房则不再符合补助条件(住房原则)。 2、补助方式和计算:财政补助采取按补助年度计算,即,从产权人购买住房后支付按揭本息的首月起算连续12个月止为一个补助年度,以后的补助年度以此连续类推。 在补助年度内,以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40%为限,高于按揭本息的,按按揭本息额度给予补助;低于的,按个人所得税40%的额度给予补助。总累计补助金额不得超过住房总价的30%。 二、申报办理程序 产权人在一个补助年度结束后3个月之内,向其个人所得税缴纳入库区的区财政局申报办理。并统一按以下要求提供资料: 1、个人首套按揭购房财政补助申报表(格式附后,空白表可向区财政局索取)。产权人应本着诚信守法的原则,填列有关事项,说明相关情况,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 2、身份证复印件(区财政局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购房所在区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出具的首次购房证明。 4、购房合同(区财政局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5、产权人与银行的购房按揭合同(包括抵押合同,区财政局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6、按揭银行认定的按揭本息支付证明。 7、住房产权证复印件(区财政局审核、留存复印件)。 8、区地方税务局认定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