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字号: |
渝财政信箱[2012]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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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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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内容: |
个税退税
本人与丈夫今年在沙坪坝区共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都是首套房,产权是共同所有,请问明年可否退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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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市财政局 |
办理结果: |
张璐你好:
由于您提供的信息有限,我们无法明确判定您是否可以享受该政策。现将我市享受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政策的对象条件告知,供你参考: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在主城区实施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政策(试行)的通知》(渝财税〔2009〕167号),2008年12月1日起(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为准),在重庆市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北部新区首次购买住房(含改善型购房)并以按揭方式支付,同时在上述区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购房产权人(以下简称产权人)为享受财政补助对象。 财政补助采取按年计算,即,从产权人购买住房并支付按揭本息的首月起算连续12个月止为一个补助年度,以后的补助年度以此连续类推。如果您或您的丈夫符合申报条件,您或您的丈夫应在每一个补助年度到期后的3个月内起,申报办理该补助年度的财政补助。 您也可以到缴纳个税所在区的财政局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