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对民营资本开放。鼓励民营资本投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营运,鼓励民营资本参与交通、能源、旅游、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等领域以及园区开发和城市市政建设。
二是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前置审批的项目外,其他登记前置审批一律取消。对筹建期较长除高危以外的行业,实行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的登记制度,先行颁发筹建营业执照,确认其主体资格,待企业取得相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后,再核准变更经营范围,确认其经营资格。对互为前置的事项,由首问首接部门牵头研究并颁发筹建许可方面的前置证照。
三是试行注册资本货币“零首付”,允许民营公司股东以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实物、非专利技术等非货币财产缴付首期出资。允许延长出资期限,对因资金困难不能在法定缴付期限内缴足出资的民营公司(1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外),可以申请延长出资期限,长期限可达一年。
四是允许以实物、股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能依法转让的财产作价出资设立公司或增资,其比例可占注册资本的70%。允许普通合伙人以劳务、技能、管理等生产要素出资设立合伙企业。
五是允许民营市场主体用住宅从事电子商务、设计策划、软件开发、管理、商务办公等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经营活动,办理登记时无须收取业主委员会或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同意改变房屋用途的相关证明文件。
六是放宽经营场所的申报、审查手续,房屋产权证、规划或建房许可证、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租赁协议、占道经营许可证等均可作为经营场所的有效使用证明。
七是民营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母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达到1000万元、具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即可申办企业集团,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民营企业从事商业零售、物流、餐饮、服务等第三产业,且分支机构达到3个以上的,允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连锁”、“总部”等字样。